行政处罚

区应急局


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职权种类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1

C3600100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八十九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十九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八十九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三十一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三十一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C36002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十九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十九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十九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十九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十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十五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十五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

C36003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版》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版》





二十一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所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4

C36004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九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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