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国动办
|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 1 | 区国动办 | L3600900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2 | 区国动办 | L360080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改 |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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