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审计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审计局 | G2500100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231号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2 | 区审计局 | L2500600 | 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100号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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