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5300700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 |
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5300600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901200 | 文物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 |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2010年3月15日公布 | 第五条:依据属地管理细则,申请人申请对某一文化资源申请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该文化资源所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具体的认定、登记、公布工作。 | |||||||
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901100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901000 | 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文物局 | 京文物[2014]880号 | 第二条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 第十条第二款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900400 |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传部、文化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5月19日印发 | 五、各展览场馆(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画廊等)承办此类展览,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任何展览场馆都不得接受或承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 | |
博物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000200 |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旅行社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
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L200010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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