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卫生健康委

序号区级业务指导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行使层级依据名称依据类别制定机关发布号令(文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备注
1区卫生健康委L4500100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予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发〔2011〕8号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先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然后到新执业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2区卫生健康委L2101600托育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京卫家庭〔2020〕6号第三条 本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适用本细则进行登记和备案。
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托育机构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报送。

3区卫生健康委L21014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其他行政权力区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4区卫生健康委L2101000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5区卫生健康委L210090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京卫科教字〔2008〕2号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6区卫生健康委L2100700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六条  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  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2012〕160号第七条 技术审核工作流程1、申报: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向准予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并提交《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申请表》。
7区卫生健康委L2100600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8区卫生健康委L2100400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2010〕12号第五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具有健康体检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在登记执业地址以外的区域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外出健康体检需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参加外出健康体检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质复印件、外出健康体检所用设备清单及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外出健康体检合作协议书》;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在健康体检现场进行标本采集、运送及有关检验项目检测的,需提供现场标本采集、运送、检测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六)开展放射(X射线)检查项目应提供X射线体检车的车牌号、车载X射线机的本年度检测合格报告,属外借X射线检查设备的应注明借出单位。

9区卫生健康委L2100300对血液透析室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35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委L2100200对血库/输血科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发〔2000〕184号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单独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卫医字〔2008〕189号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或血库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评价,并将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专家评价意见一并上报市卫生局核准备案。经市卫生局核准后,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输血科或血库项目。

11区卫生健康委L2100100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12区卫生健康委L1802000执业兽医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13区卫生健康委L2101700诊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4区卫生健康委L1801500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15区卫生健康委L4500300中医诊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第14号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16区卫生健康委L2101700诊所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区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7区卫生健康委L2101800护士执业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北京市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
一、原则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京卫医〔2019〕90号第五条 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第六条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18区卫生健康委L2101900,L4500200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