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委统战部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

L5500100

华侨身份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部门规章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侨发〔2009〕5号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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