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委办公室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L5100600

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2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L5100500

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国家档案局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国档发〔1991〕28号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3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L5100400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销毁档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8年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根据1999年3月18日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修订 6号

第八条第二项: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4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L5100200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档发〔2006〕2号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5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L5100100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档案局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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