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退役军人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退役军人局 |
L2200300 |
中止、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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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退役军人局 |
L2200200 |
取消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相关待遇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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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退役军人局 |
L2200100 |
责令退回冒领、骗取的褒扬金、抚恤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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