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体育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体育局 |
L3000800 |
体育设施的注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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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体育局 |
L3000200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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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体育局 |
L30001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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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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