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审计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审计局

L2500400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

区审计局

L2500300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3

区审计局

L2500200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

区审计局

L2500100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

区审计局

L2500000

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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