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1400

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和抽查(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13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政管字〔2006〕22号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自采暖补贴申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一旦发现及时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了解在采暖季期间申领自采暖补贴人员的状况,严格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认真执行自采暖补贴发放程序。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列支科目为:2006年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其他”款;2007年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5年至2006年采暖季的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应在2006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附件: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2、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六年四月十三日














3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1100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核准、接收和转移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办发〔2004〕7号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统一规划、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指导,开展规范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4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1000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900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

部门规章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保发【2004】87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稽核实际地域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


6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800

对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评估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是向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服发〔2016〕185号

根据《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相关规定,现就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和认定并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原则  (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征集要充分考虑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以及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  (二)服务社会与就业托底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应符合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绿色生态建设、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要求;同时能够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相适应,能够实现就业托底功能。  (三)广泛代表性与区域优势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通过评估认定,确保岗位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持续开发潜力;同时鼓励各区依托区域优势充分挖掘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评估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  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公益性岗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1.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或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劳服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劳服管理中心。  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应符合《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条的规定。  凡已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区人力社保局不再重复征集与其岗位内容或性质相同相近的公益性岗位。  2.申请材料包括:  (1)《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表》。  (2)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描述,工作区域范围、工作地点分布、工作时间要求、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其它福利待遇、人员招聘条件(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等基本内容。  (3)岗位工作量测算依据和岗位需求规模。以标准工时(在特定条件下,利用规定作业方法和设备,以每名普通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正常能力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工作所必要的时间)作为岗位工作量测算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岗位应覆盖、分布的区域范围等,推算得出岗位数量规模和分布要求。同时,根据公益性项目发展要求,预测提出未来两年的增长数量等。  (4)已在岗人员情况说明,即:对截至申报上月底,正在公益性岗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性质、地区分布等构成情况,以及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筹集等提出书面说明。  (5)岗位日常管理考核模式、要求,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6)各级政府出资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以及拨款计划。  (7)区人力社保局向市劳服管理中心提交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正式请示、可行性分析报告、《公益性岗位初审意见表》以及初审评议报告。  (8)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评估  市劳服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原则上45个工作日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归纳、整理、分析、汇总申报材料;  2.根据岗位评估要求,组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就业、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含1名公益性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现场推举。评估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  3.组织专家组,对涉及面广、安置潜力大或区域、专业、部门等特点明显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实地考察;  4.组织召开专家评议会。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对所申请的公益性岗位逐个分别打分,专家组的评估结论,由专家组成员共同讨论形成,并经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通过。  5.市劳服管理中心会同就业促进处、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对经专家组评议的公益性岗位,提出最终审议意见,并据此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  各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批复文件向所涉及的街道(乡镇)分配岗位数量,提出安置要求,同时将岗位分配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  (三)公益性岗位发布  公益性岗位通过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名录),并通过北京人力社保网、北京劳动就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已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需要延期、撤销或调整数量的,需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提前3个月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延期(调整、撤销)申请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其中:  (一)公益性岗位申请延期,且项目资金发生变化的,需要经过本方案规定的评估认定程序办理。  (二)公益性岗位撤销的,需同时提交安置人员分流方案。  (三)公益性岗位数量变化的(包括申请公益性岗位名录里的新岗位),需提交数量变化测算依据和变化规模,并附市、区财政局、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资金保障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市劳服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后,下达批复文件,调整公益性岗位名录,变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模块中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四、公益性岗位评估组织保障  (一)市劳服管理中心会同就业促进处、劳动关系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成立“北京市公益性岗位评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根据区、街道(乡镇)所提出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需要,明确相关办事及评估机构,开展公益性岗位评估初审,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

为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县和公益性项目经费等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认定和管理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申请、核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十条 公益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一)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二)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三)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四)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五)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六)满足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或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统一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受理申请分析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纳入意见,并明确涉及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并开展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群体适应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岗位规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运行的可行性、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会符合条件批准纳入的下达文件,明确区县公益性岗位的分配数量和安置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按要求向各相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分配公益性岗位,筹集落实相关经费。第十四条 调整或撤销公益性岗位必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公益性岗位撤销或数量减少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稳妥开展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第十五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7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700

对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

第十二条 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8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600

处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500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运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0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400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1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300

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出证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监发〔2009〕195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审查,采取企业违法记录查询与开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申请出证的特定时期内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应查阅劳动监察工作记录,如工作需要可跨区(县)查阅或要求协查,协查地劳动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没有劳动监察记录的企业应对其要求出证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第十四条 出证审查工作中,如需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查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查阅社会保险稽核记录中该企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将查阅、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复劳动监察机构。




1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200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1100100

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关于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就发〔2020〕20号

一、明确补办人员范围。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从事过临时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及当时缴纳管理费证明,但人事档案中有从事临时工作原始记载的本市人员,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二、补办材料和办理途径。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请、临时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向现户籍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临时工作单位消亡的,应提供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申请人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补办申请。



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

五、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 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的, 用人单位必须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 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证明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证明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 不予补办。


14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6900200

人员调京核准(两地分居、人才引进、留学人才引进)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9]14号

第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根据职责分工,人才引进、留学人才引进由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两地分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干字[1993]第4号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欣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1997]106号

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一)办理的范围: 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 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市、区、县所属其它单位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的程序及需报送的材料 (一)办理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 (二)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在京户口及结婚证书、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证明需报送原件并备复印件);2、被调人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3、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4、 被调人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5、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有在校证明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6、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17]38号

(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贡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  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15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L6900100

人员调京核准(不含家属随军调京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17]38号

(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贡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  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根据职责分工,人才引进、留学人才引进由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负责,两地分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干字[1993]第4号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9]14号

第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欣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1997]106号

    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一)办理的范围: 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 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市、区、县所属其它单位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的程序及需报送的材料 (一)办理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 (二)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在京户口及结婚证书、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证明需报送原件并备复印件);2、被调人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3、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4、 被调人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5、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有在校证明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6、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