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民政局 |
L0800900 |
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政部令第39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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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民政局 |
L0800800 |
对社会组织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进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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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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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民政局 |
L0800700 |
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社会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乡(镇、街道)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第四十五条 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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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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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 |
京民执发〔2016〕219号 |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主动退款的,未立案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以终止调查;(二)违法事实查实的,给予停止社会救助的行政决定,查实存在违法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仅针对城市居民)或1至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裁量基准按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执行。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家庭超过1000元较大数额罚款的,区民政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违法行为终止至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据违法事实,给予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政决定。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以立案审批日期为准;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停止救助并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制作行政决定书(停发决定书附件12或责令改正决定书附件13)。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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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发〔2012〕220号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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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民政局 |
L0800600 |
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或年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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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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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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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民政局 |
L0800400 |
对公开募捐方案以及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进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政部令第59号 |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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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民政局 |
L0800300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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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民政局 |
L0800200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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