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金融服务办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金融服务办

L330020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试点的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9〕2号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发〔2008〕23号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

区金融服务办

L3300100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 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五章 年审管理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典当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 第 8 号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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