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教委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教委

L03013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2

区教委

L03011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3

区教委

L03008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4

区教委

L0300600

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区教委

L03003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6

区教委

L0300200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

区教委

L0300100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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