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

区发展改革委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发展改革委

L0200500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外资〔2020〕343号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18〕1566号

(一)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发〔2018〕1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规〔2020〕4号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

区发展改革委

L0200400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9〕1293号

项目备案全部交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发〔2018〕1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

区发展改革委

L0200300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初审(不含政府投资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区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5〕11号

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土地、开工(含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办〔2012〕22号

基本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房地产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11〕34号

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伐移等)、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


4

区发展改革委

L3300100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区级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 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典当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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