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L0200500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 |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京发改〔2018〕1566号 | (一)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发〔2018〕13号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京发改规〔2020〕4号 |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2 | 区发展改革委 | L0200400 |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京发改〔2009〕1293号 | 项目备案全部交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 |||||||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发〔2018〕13号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
3 | 区发展改革委 | L0200300 |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初审(不含政府投资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05〕11号 | 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土地、开工(含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京发改办〔2012〕22号 | 基本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房地产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办理。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11〕34号 | 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伐移等)、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 | |||||||
4 | 区发展改革委 | L3300100 |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 典当行年审办法 | |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商流通发〔2012〕423号 | 第五章 年审管理 | |||||||
典当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 |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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