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北京市要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二、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新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使用前需各单位手工统计相关数据。新系统使用后,在合同录入环节如实填报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情况,系统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各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具体情况,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区科信局)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赵洪亮、张付晓;联系电话:64164817、8403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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