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落实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落实继续加大
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细化落实北京市《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具体流程: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联 系 人:刘 疆
联系电话:64515609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具体流程:电子税务局已上线自动减免功能,纳税人可申报自行减免。
联 系 人:姜 珊
联系电话:64515658
非税收入方面:
具体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流程同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联 系 人:孙 伟
联系电话:64515785
增值税方面:
具体流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联 系 人:刘 疆
联系电话:64515609
所得税方面:
具体流程:
{C} (1){C}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C} (2){C}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联 系 人:陈 力
联系电话:64515767
3.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流程: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开展涉企行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联 系 人:方吉文
联系电话:13381262676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4.2022年对承租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如房屋所在地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国有房屋,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申请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
具体流程:
①告知。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②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③受理。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减租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④减免。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
联 系 人:王 玉、杜 雪
联系电话:67196929、87160670
邮 箱:gzwzck@bjdch.gov.cn
(2)承租东城区属其他国有房屋申请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联 系 人:英瑞鹏
联系电话:64153573
5.对获得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政策资金支持的东城区文化企业给予区级资金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获得市级补贴金额的20%,单个企业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责任单位:区文促中心)
具体流程:
(1)文化企业按照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政策征集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申报。
(2)针对获得市级“房租通”政策资金的东城区文化企业,通过东城区“文菁计划”给予不超过20%资金配套。
联 系 人:戴 悦
联系电话:64031118-2510
邮 箱:wczxcyb@bjdch.gov.cn
6.鼓励孵化器、科技园等各类产业载体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等方式给予租金优惠,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东城园管委会)
区科信局管理范围:
联 系 人:张 静、孙连海
联系电话:84032139、84037325
邮 箱:kwkpk@bjdch.gov.cn
东城园管委会管理范围:
联 系 人:朱 莹
联系电话:84011760
邮 箱:dcygwhqyfwc@bjdch.gov.cn
7.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具体流程:
(1)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房产,按减收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房产税。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联 系 人:姜 珊
联系电话:64515658
8.组织服务管家单位与区重点商务楼宇和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协同服务管家对商务楼宇和园区进行深度服务对接,并及时开展商务楼宇和园区合作经费兑现工作,缓解商务楼宇和园区在疫情期间的发展压力。鼓励商务楼宇和园区综合考虑疫情情况适时适度为在区注册或在区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联 系 人:王 楠
联系电话:15801398298
邮 箱:tzcjzx_zlfzb@bjdch.gov.cn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9.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
(1)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提交申请时,要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各行业社保代办机构负责通知所管理企业,并受理其缓缴申请相关事宜。
(2)申请从2022年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应在2022年5月9日至5月13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请;申请从2022年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应在202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请;申请从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享受缓缴政策的,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企业,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3)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企业,可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企业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联 系 人:刘仲洁
联系电话:89945492
邮 箱:dongchengshebao_zj@bjdch.gov.cn
(五)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10.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快速响应、管控风险,按照“快、严、准、实”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为加强疫情期间城市运行保障,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具体从业人员范围与“10+3+3”重点行业人群相衔接,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共担,执行过程中依托“应检尽检”体系落实。
(1)对外卖、快递、餐饮(规模以上)、零售(规模以上)行业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联 系 人:郭忠宝
联系电话:67079131
邮 箱:swwsck@bjdch.gov.cn
(2)对餐饮(规模以下)、零售(规模以下)行业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徐 鹏
联系电话:84082811
邮 箱:scjgjbgs@bjdch.gov.cn
(3)对巡游出租车行业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联 系 人:李德伟
联系电话:67180205
邮 箱:lidewei_911@163.com
(4)对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李 宁
联系电话:87160779
邮 箱:fgwxtk@bjdch.gov.cn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
11.2022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4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倾斜力度,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设立普惠(中小微)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优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与市级部门做好对接,按照市级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落实首贷政策。
(2)落实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倾斜力度。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12.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每季度末发函请各相关单位提供融资需求名单。
根据企业需求情况组织召开融资对接会。
联系金融机构直接对接困难企业。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13.发挥好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与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对接。
(2)如接到相关诉求,帮助企业做好协调工作。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七)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
14.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202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联 系 人:赵伟芳
联系电话:65258800-8644
邮 箱:kwglk@bjdch.gov.cn
15.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贷款额度,增强创业主体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力争降至1%。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组织开展专场对接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联合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推动创业担保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支持经办银行创新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组织驻区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培训,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八)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
16.2022年推动北京市银行进一步压降普惠小微贷款利率,持续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鼓励北京市商业银行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定期调查驻区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情况。
(2)搭建沟通平台,协调解决问题,督促措施落实。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邮 箱:dcjrbjrfzk@bjdch.gov.cn
(九)提高融资便捷性
17.进一步发挥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功能,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北京市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确权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加强与市金融局沟通,联合市级部门开展融资对接工作。
(2)鼓励驻区金融机构研发专属信贷产品,通过东城区普惠金融服务平台给予宣传。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邮 箱:dcjrbjrfzk@bjdch.gov.cn
(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8.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贷联动支持机制,支持银行依法合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标准化服务的费用,可通过科技创新券兑现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东城园管委会)
区科信局管理范围:
具体流程:
(1)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要求启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
(2)加大政策宣传,鼓励东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http://fwy.kw.beijing.gov.cn/cxq)提交创新券申请。
联 系 人:赵 阳
联系电话:84037325
邮 箱:kwkpk@bjdch.gov.cn
东城园管委会管理范围:
具体流程:
(1)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要求启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
(2)加大政策宣传,鼓励东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http://fwy.kw.beijing.gov.cn/cxq)
提交创新券申请。
联 系 人:宋 慧
联系电话:59260100-609
邮 箱:dcygwhcyfzc@bjdch.gov.cn
19.促进银企高效对接,对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和关键民生领域、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领域企业,组织开展专场对接培训,通过区金融办搭建的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驻区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定期向相关单位征集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和关键民生领域、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领域企业融资需求。
(2)结合融资需求情况组织开展政企银对接培训会。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邮 箱:dcjrbjrfzk@bjdch.gov.cn
三、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十一)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具体流程:
(1)依据《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对区养老助餐服务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出台《东城区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细则》。
(2)指导各街道着眼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综合考虑地区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的相关要求,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助餐点,就近解决区域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
(3)做好助餐服务数据的归集管理,加强对养老助餐资金监督管理,对养老助餐服务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4)按照《东城区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联 系 人:李 岳
联系电话:84012461
邮 箱:Dcsqyl@126.com
21.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
(1)按照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征集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经区商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履行项目申报后续环节。
联 系 人:高 翔
联系电话:67079127
邮 箱:swwghfzk@bjdch.gov.cn
22.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在平台经营的困难商户实施特殊时期服务费优惠措施。鼓励互联网平台开展外卖运营扶持服务,提供经营诊断、活动策划、推广营销等服务,提高商户数字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
(1)按照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征集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经区商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履行项目申报后续环节。
联 系 人:高 翔
联系电话:67079127
邮 箱:swwghfzk@bjdch.gov.cn
23.开展核心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联 系 人:贾登文
联系电话:67079110
邮 箱:swwsqk@bjdch.gov.cn
(十二)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4.对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
(1)按照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征集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经区商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履行项目申报后续环节。
联 系 人:高 翔
联系电话:67079127
邮 箱:swwghfzk@bjdch.gov.cn
25.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北京市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
(1)按照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征集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经区商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履行项目申报后续环节。
联 系 人:高 翔
联系电话:67079127
邮 箱:swwghfzk@bjdch.gov.cn
(十三)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6.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 系 人:张 凯、闫绍坤
联系电话:67085620
邮 箱:lywhgk@bjdch.gov.cn
27.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等试点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金融办)
涉及区文化和旅游局方面:
联 系 人:张 凯、闫绍坤
联系电话:67085620
邮 箱:lywhgk@bjdch.gov.cn
涉及区金融办方面:
联 系 人:刘 佳
联系电话:84065150
邮 箱:dcjrbjrfzk@bjdch.gov.cn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十四)实施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29.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业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 系 人:刘 疆
联系电话:64515609
(十五)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 系 人:刘 疆
联系电话:64515609
(十六)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对归属北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具体流程: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即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联 系 人:孙 伟
联系电话:64515623
32.在文艺表演、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等领域实施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北京剧院运营服务平台政策出台后,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扶持引导。充分发挥区域戏剧资源集聚优势,发展戏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提供多元的戏剧消费服务。(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 系 人:宋景琳
联系电话:67091096
邮 箱:dcqwhwyyk@bjdch.gov.cn
33.对示范书店、转型升级书店和“四进”书店等给予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具体流程:
(1)依据《东城区关于加快“书香之城”建设 引导支持实体书店“四进”的实施意见》(京东改委发〔2021〕6号)、《东城区引导支持实体书店“四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宣发〔2021〕18号),通过项目征集、材料审核、实地踏勘、“书迷之旅”体验评分、专家评审等环节,完成2021年度东城区引导支持实体书店“四进”奖励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形成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2)兑现奖励经费,申报奖励包括四大类7个方向,设立并评选一次性开办奖励、连续运营一次性奖励、品质提升奖励(包括:“示范书店”配套奖励、“最北京”特色书店)、特色服务奖(包括:“百姓书屋奖”“24小时服务奖”“创新项目奖”),切实增强实体书店内生发展动力。
联 系 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64031118-2513
邮 箱:xcbwhk@bjdch.gov.cn
四、加强服务保障
(十七)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34.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具体流程:积极协调东城区运管分局落实市区精神要求及各项措施。
联 系 人:刘 伟
联系电话:18911577677
邮 箱:dcgwjtyxk@bjdch.gov.cn
35.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关注突发疫情导致的外省区市上下游配套企业停工停产问题,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配套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王 静、王晓晔
联系电话:87160663、87160665
邮 箱:fgwysk@bjdch.gov.cn
(十八)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36.区内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操作细则或办理流程,结合部门实际,切实抓好政策制定和落地实施。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开展督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区科信局要抓好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的统筹和完善,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区统计局要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各部门要用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区内各有关部门)
(十九)加强区域性服务
37.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着力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不断优化企业歇业、注销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降成本。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更多“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服务。持续深化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办不成事”工作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联 系 人:尹婷婷
联系电话:65258800-8458
邮 箱:dczwfwbsgk@bjdch.gov.cn
38.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照《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的要求,公证机构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使企业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办理各类公证事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联 系 人:王九英
联系电话:84228053
邮 箱:172975204@qq.com
39.助力企业资源共享。依托政企交流平台,及时了解、收集各项惠企扶持政策,对从事服务业的会员企业做好宣传贯彻。收集企业诉求,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协调解决。依托金融服务合作平台,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经营提供融资贷款服务。依托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平台,为企业经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在政策对接、项目合作、政务服务上提供多元化帮扶。(责任单位:区工商联)
联 系 人:王 健
联系电话:65267477
邮 箱:dcqgsljjfwk@bjdch.gov.cn
40.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向社会广泛发布企业岗位供求信息,为商业服务业、餐饮业等各类企业对接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招聘岗位简章发送至邮箱办理招聘登记。
(2)全市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均滚动播放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东城人社微信公众号的线上招聘会中发布企业招聘信息。
联 系 人:邹 强
联系电话:89945001
41.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失业保险返还补贴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直接拨付至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联 系 人:张 宏、司 琳、李桂蓉、杨 磊
联系电话:84039168、84039337、84039167、87091906
邮 箱:ldj@bjdch.gov.cn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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