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日期:2023-04-18 16:1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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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佰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76998

  法定代表人:金玉花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B座22层2207室

  株式会社佰益开发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06年12月19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予以撤销。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于2006年12月19日,为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株式会社亚辰发展(以下简称“韩国亚辰”)占股40%,株式会社佰益开发(以下简称“韩国佰益”)占股60%。韩国亚辰理事代表为闵凤振,韩国佰益理事代表为李正培。当事人在办理上述设立登记时,提交《佰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尾页签字处韩国亚辰方有印章及金红英签字,韩国佰益方有椭圆形印章及金红英签字;提交《授权书》,载明韩国佰益代表理事李正培全权授权金红英代表其在中国投资公司设立和相关法律手续上签字等相关事宜,落款处有韩国佰益圆形印章及李正培签字;提交《委派书》,显示委派李正培为当事人副董事长,卢承起为董事兼总经理,落款处有韩国佰益椭圆形印章及李正培签字。韩国佰益称上述材料所涉韩国佰益印章及韩国佰益代表理事李正培的签字均为虚假,并提交相应鉴定文件。

  经调查,韩国公司的印鉴分为法人印鉴(登记印鉴)及使用印鉴等,鉴定文件只能证明样本和检材不一致,无法证明检材所涉印鉴及文件是否有效。同理,对于笔迹鉴定的样本有效性无法查证,无法证明检材所涉签字及文件是否有效。另,当事人提交李正培等人机票、报销单据等材料,可证明李正培曾在中国并参与了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应知悉当事人的经营及人员任命等事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撤销的情形,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2006年12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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