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民族宗教办 | L06003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法规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 | 2 | 区民族宗教办 | L0600200 | 藏传佛教寺院定员数额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级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 第十六条 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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