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民政局 | J0800700 |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13]55号 |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 | 第四章 奖励和保护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 2 | 区民政局 | J0800600 | 对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区级 | 关于开展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京民社发〔2017〕242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激励社会组织及其工作者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展示社会组织良好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 | 3 | 区民政局 | J0800100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级、区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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