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园林绿化局 | F3200500 | 对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区级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第二款,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第四条,第二款,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 | 2 | 区园林绿化局 | F3200200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经济补贴 | 行政给付 | 市级、区级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部令第13号 | 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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