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民族宗教办 | F0600100 | 对民族经济、社会组织发展给予补助 | 行政给付 | 市级、区级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财建〔2012〕253号 |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商本级民(宗)委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有关业务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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