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 1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K5100100 |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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