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体育局 | H3000500 |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2 | 区体育局 | H3000400 |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二、三级) | 行政确认 | 区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3 | 区体育局 | H3000300 | 对北京市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4 | 区体育局 | H30001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1月9日起施行。) | 第四章 申请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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