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生态环境局 | H1300700 |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H1300500 | 对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确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 | 3 | 区生态环境局 | H1300400 | 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确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 |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第四十一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4 | 区生态环境局 | H1300100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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