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 1 | 区财政局 | B100030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级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3〕19号 | 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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