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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2-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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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0〕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要求,根据《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9〕439号)(以下简称“439号文”)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指符合质量安全低风险等级,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除外,详见“439号文”)。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不开展监督检查。
  三、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安全监督机构配合,共同开展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查。
  四、建设单位办理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站通”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获取核实数据,将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及时编制监督工作计划。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439号文”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性质、使用用途、地理位置敏感度、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等因素,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监督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监督依据、专业设置、主要内容、施工期间抽查1次等内容。
  六、对于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取消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在施工过程中仅开展1次监督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
  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宜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内部装修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以及技术特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简易低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1次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并上传至“一站通”系统。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转相关责任部门查处。处罚的相关信息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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