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华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1日取得将董春影登记(备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股东的登记(备案),未经董春影同意冒用董春影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4月25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弘华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孙涛、廖佳伟 联系电话:67162681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