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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号无当事人限拆公告张自忠4-1号院内过道东侧自南向北第一处建筑物

日期: 2021-02-02      来源: 交道口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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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

京东交道口街道限拆公告字﹝2021﹞  002 号

  

当事人: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4-1号院内过道东侧自南向北第一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0年 8 月 6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 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4-1号院内过道东侧自南向北第一处位置 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砖混结构一层建筑物,东西长1.7米,南北长2.9米,面积为4.93平方米。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 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关于东城区张自忠路4-1号院内过道东侧自南向北第一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自东执函[2020]第165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京东交道口街道公告字[2020]004号)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 15日内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 东城 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回填)。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回填),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 东城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 东城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1 年  2 月 1 日

   

002号无当事人限拆公告张自忠4-1号院内过道东侧自南向北第一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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