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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发改委咨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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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按照本办法管理。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三)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各类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东城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中的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条  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经社会公开选聘、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评审和东城区发展改革委最终确认等程序,被选聘进入东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入库中介机构),可按照相关资质及专业范围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

第四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向入库中介机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按照专业对应原则确定承担该项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向接受该项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等工作,或委托另一中介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工作的成果报告进行评价。

因时间紧迫、工作量过于集中或专业要求特殊等原因,入库中介机构不能承担咨询评估等工作的,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咨询机构库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完成时限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投资规模、行业类型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在《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0日(日历日),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5日(日历日)。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应在委托期限达到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东城区发改委,并申请延期。

第六条  承担评估或审核等工作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专家评估(审)会。在召开专家评估(审)会1个工作日前,中介机构应书面邀请东城区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科室参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在完成时限届满前将成果报告报送东城区发展改革委。成果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及委托要求。

第八条  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费用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确定,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  承担项目项目有关编制工作或与项目建设单位有连带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无故(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2次的,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成果报告的,每发生一次,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15%。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3次的,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成果报告质量不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责令该中介机构修改完善成果报告,并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3次的,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任意一项禁止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责令该中介机构退还财物、消除不利影响,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相应工作费用的60%,并减少后续委托工作。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2次的,将解除与该中介机构的聘用关系。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设立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小组,由东城区发改委投资科、规划科、信息化管理科共同组成,发改委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的职能为:

1.制定中介机构选择、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

2.汇总、协调委内各科室需评估(审核)的项目;

3.向各咨询机构委托相关咨询工作;

4.回收工作成果并进行初步审核;

5.重大咨询任务工作方案的审定与过程监管等;

6.对各咨询机构进行评价;

7.计算、协调咨询费用的支付;

8.咨询机构的调整;

9.接受举报、投诉,并作出处理。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入库咨询机构的日常考核和综合评价由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参照《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小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等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小组受理举报、投诉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小组对入库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工作周期由本年41日至次年331日。次年3月,管理小组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机构调整名单(含本年度内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聘用关系的中介机构),按有出有进、专业调整和总量稳定的原则,从社会补充选聘与淘汰出库中介机构数量相同的新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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