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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监察局局长就《行政许可法》与行政监察的关系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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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杨局长,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有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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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复   ( 回复时间  2004-12-1 9:58:35 )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的权限,而不只是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这是《行政监察法》中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权限。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监察机关有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有上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形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
 
主持人  
请问杨局长,监察机关能不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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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复   ( 回复时间  2004-12-1 9:54:45 )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为: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的法定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拒不执行法律、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由有关机关对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纠正。
 
主持人  
请问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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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复   ( 回复时间  2004-12-1 9:06:38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必须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由有关机关对该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主持人  
请问杨局长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与《行政许可法》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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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复   ( 回复时间  2004-12-1 9:02:59 )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没有行政许可权,但不能由此得出行政许可与监察机关没有关系的结论。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还是十分密切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从行政监察的角度讲,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应当予以纠正的行政许可行为,监察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处,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第二,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讲,《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的权限,而不只是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这是《行政监察法》中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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