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东城区推荐北京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典型工作,切实加强推荐工作管理,保证推荐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先进典型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推荐工作,是指按照北京市委或市委宣传部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推荐东城区宣传思想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 成立东城区推荐北京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典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东城区思想政治工作联系会议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负责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推荐工作坚持以下原则: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先进性和代表性相一致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推荐范围、推荐标准、推荐比例及名额,根据市委或市委宣传部通知精神具体确定。
第六条 推荐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1.提名。区属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以自荐、他人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名推荐。
2.初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区属各单位推荐情况,讨论形成先进典型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名额应多于最终推荐名额三分之一(含)以上。
3.征求意见。将初选名单及事迹通过区级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区属处级单位,按照最终推荐名额进行民主投票推选。初选名单中的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还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征求意见。
4.审定。根据征求的意见和投票结果,经区委有关会议审定,形成最终推荐名单。
5.上报。最终推荐名单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第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中央或中宣部组织评选的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典型的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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