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报销比例的通知
东劳社医发[2008]1号
辖区内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享受公费医疗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现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按90%比例报销、住院按95%比例报销。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费医疗 残疾军人 报销比例调整 通知 _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