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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年检、换发工作的通知
东劳社医发[2008]7号
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年检和到期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检、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由东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负责。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地址、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机构编码、经营性质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内容与《资格证书》内容的一致性。在年检合格者《资格证书》上填写年检日期,并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年检专用章。
三、年检及换证时间为3月3日至3月14日。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当年的4月1日至4月20日,定点医疗机构持原《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定点零售药店持原《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1份,到东城区劳动保障局医保科办理换证手续。
五、凡《资格证书》年检未获通过和到期未换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能继续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以上内容认真执行,做好《资格证书》的年检及换证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定点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资格证书 年检 换发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