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劳社医发[2008]14号
区属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精神,现就公费医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除按现有规定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做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退休人员应严格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离居住地最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填表报送单位汇总后由合同医院备案。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公费医疗医务室补贴和个人补贴。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东城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退休人员选择就近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费医疗 管理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