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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同时规范内部管理流程,提高东城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东城区人民政府2009年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东城纳税,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型均可申请担保。优先支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主导产业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服务和服务平台建设的企业。
第二条:东城区发改委牵头成立担保项目的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达公司)、雍和园管委会、区工商联、区私个协组成。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是东方信达公司。
第三条:东方信达公司是由东城区政府授权的负责担保资金实施的具体执行机构。承担担保资金筹集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
主要职责是:负责与首创担保公司日常协调工作;受理担保项目的申请材料,报税务部门评审;向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反馈初审意见或向首创担保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按照首创担保公司在保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对在保项目的监控;会同北京首创担保公司对企业发生的代偿进行追偿。
第四条:区财政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补偿专项资金200万元,与东方信达公司共同对通过初审、经首创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代偿予以补偿。
第五条: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对申报企业是否应在东城纳税,是否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以及纳税信用进行初审。
第六条:雍和园管委会、区工商联、区私个协负责向东方信达公司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企业。
第七条:申报企业可通过东城区中小企业网或送达的方式向东方信达公司申报。东方信达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分送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税务部门须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出具评审意见。对于初审未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东方信达公司负责以书面方式在初审完成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对于初审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东方信达公司负责以书面方式在初审完成一个工作日内向首创担保公司推荐。
第八条:东城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行为时,代偿超过担保余额6%的部分由东方信达公司承担。代偿未超过担保余额6%时,按有关规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发生代偿的企业,将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发生代偿主要原因以书面形式报东方信达公司。
(二)东方信达公司与区财政局共同对发生代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资金等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补偿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代偿超过担保余额6%的部分由东方信达公司承担。
(三)经区政府批准后,补偿额的50%由东方信达公司负担,其余50%由区财政建立的补偿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东方信达公司应会同首创担保公司对企业发生的代偿进行追偿,追回的款项中区县应得部分区财政与东方信达公司按原负担比例分配,区财政相应冲减代偿专项资金。
第十条: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不足时,区财政要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东方信达公司要对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有可能发生代偿的情况提前进行预警,并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首创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通报情况,尽可能减少代偿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如担保项目发生逾期,由东方信达公司协助首创担保公司尽快采取措施,联系企业,了解其经营状况,核实有关情况,协商制订还款计划,一般要求企业制订的还款计划不超过三个月。区工商联、私个协对各自推荐的项目协助首创担保公司采取以上措施,与企业协商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发生代偿后,由东方信达公司协助首创担保公司深入了解代偿企业的情况,分析其经营状况,协商制订还款计划(一般要求企业制订的还款计划不超过六个月),监督企业执行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直至收回担保金及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及发生的代偿资金不列入对东方信达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原《北京市东城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请将《企业贷款委托担保申请书》下载填报之后发至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邮箱中,邮箱地址为:elanca@163.com
企业贷款委托担保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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