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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同时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东城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效率和安全,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北京市东城区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东城纳税,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型均可申请担保。优先支持电信业、金融保险业、中介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流通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六类符合东城区发展定位的产业,以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服务和服务平台建设的企业。 第二条:东城区发改委牵头成立担保项目的初审推荐小组(以下简称初审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国资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达公司)、区工商联、区私个协组成。初审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是东方信达公司。 初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遵循科学性和高效性原则,根据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担保项目企业劳动用工记录,在东方信达公司的担保记录,纳税记录,偿债能力,以及综合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区发改委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东城区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初审;区劳动局对申报企业的劳动用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进行初审;东方信达公司对曾在东方信达公司进行过担保项目的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初审;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对申报企业是否应在东城纳税,是否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以及纳税信用进行初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等中小企业的投资方向、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初审;区商务局对东城辖区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方向、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初审;区工商联、区私个协对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初审。 第三条:初审小组的审查使用申报企业需向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申报的材料。申报企业可通过东城区中小企业网或送达的方式向东方信达公司申报。 第四条:初审小组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初审意见并陈述理由。申报项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成员全体同意才可视为通过。区国资委只对区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的中小企业进行表决;区商务局只对东城辖区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表决;区工商联、区私个协只对会员企业进行表决。 第五条:通过初审小组会议或政务专网进行初审。由东方信达公司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负责通知初审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并向初审小组成员分发相关材料及收集成员单位的初审意见。初审小组会议原则上一周召开一次,对前一周中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东方信达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审查材料分送初审小组成员;如果通过网上初审,成员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初审,出具评审意见。对于初审未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东方信达公司负责以书面方式在初审完成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对于初审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东方信达公司负责以书面方式在初审完成一个工作日内向首创担保公司推荐。 第六条:东方信达公司是由东城区政府授权的负责担保资金实施的具体执行机构。承担担保资金筹集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 主要职责是:负责与首创担保公司日常协调工作;受理担保项目的申请材料,报初审小组评审;向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反馈初审意见或向首创担保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按照首创担保公司在保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对在保项目的监控;会同北京首创担保公司对企业发生的代偿进行追偿。 第七条:区财政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补偿专项资金200万元,与东方信达公司共同对初审小组推荐,经首创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代偿予以补偿。 第八条:东城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行为时,代偿超过担保余额6%的部分由东方信达公司承担。代偿未超过担保余额6%时,按有关规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发生代偿的企业,将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发生代偿主要原因以书面形式报东方信达公司。 (二)东方信达公司与区财政局共同对发生代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资金等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补偿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代偿超过担保余额6%的部分由东方信达公司承担。 (三)经区政府批准后,补偿额的50%由东方信达公司负担,其余50%由区财政建立的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东方信达公司应会同首创担保公司对企业发生的代偿进行追偿,追回的款项中区县应得部分区财政与东方信达公司各按50%比例分配,区财政相应冲减代偿专项资金。 第十条: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不足时,区财政要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东方信达公司要对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有可能发生代偿的情况提前进行预警,并及时向区发改委、首创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通报情况,尽可能减少代偿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如担保项目发生逾期,由东方信达公司协助首创担保公司尽快采取措施,联系企业,了解其经营状况,核实有关情况,协商制订还款计划,一般要求企业制订的还款计划不超过三个月。区工商联、私个协对各自推荐的项目协助首创担保公司采取以上措施,与企业协商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发生代偿后,由东方信达公司协助首创担保公司深入了解代偿企业的情况,分析其经营状况,协商制订还款计划(一般要求企业制订的还款计划不超过六个月),监督企业执行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直至收回担保金及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区工商联、私个协对各自推荐的项目协助首创担保公司采取以上措施进行追偿,如其会员发生的年代偿总额超过300万或在保余额的2%,则停止其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一年,恢复资格时间由初审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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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委托担保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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