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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主体部门

街道社保所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全程办理

不可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状态

全部办理

法律依据

京劳社服发[2006]54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56 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534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2. 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其中一种

3. 创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所取得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或其他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教育)合格证明,以及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4. 申请人有关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5. 申请人经营场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6. 申请人签字的《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原件

7. 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资料,贷款申请人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措施的,需要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以及抵押物产权人夫妻双方签字的同意抵押《承诺书》

8. 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9. 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10. 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标准

价格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60岁,女1650岁),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口居民,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含省级以上党校)颁发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证书的尚未就业的往、应届大学毕业生;持有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镇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领取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己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能够按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或取得信用社区信用担保。

办理流程

受理社保所初审区评审小组审核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银行审核放贷

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或经营地街道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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