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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即: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良好;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小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北京中小企业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该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公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1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13.企业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4.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6.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6)。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7.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9.企业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3个项目,于5月31日12时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小企业处 魏颍 联系电话: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联系人: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联系电话:66410700-35 电子信箱:liujj@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3.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5.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表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
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发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推进产业集聚等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等。 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今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前启动,分批申报,分批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项目、扩大创业就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调整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4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8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四)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8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二)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表一:贷款贴息项目 单位: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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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所属行业 |
企业性质 |
年末从业人数 |
产品销售收入 |
资产合计 |
项目投资情况 |
项目资金来源 |
建议资助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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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固定资产投资 |
自有资金 |
计划贷款 |
其中:已发生贷款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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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 |
期限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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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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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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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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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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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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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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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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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表二:无偿资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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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所属行业 |
企业性质 |
年末从业人数 |
产品销售收入 |
资产合计 |
项目投资情况 |
项目资金来源 |
建议资助额度 |
|
投资总额 |
固定资产投资 |
自有资金 |
贷款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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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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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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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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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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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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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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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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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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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表三: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 单位: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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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年末从业人数 |
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数 |
资产合计 |
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 |
固定资产投资额 |
项目资金来源 |
建议资助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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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贷款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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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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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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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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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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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表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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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担保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注册资本 |
年末从业人数 |
资产合计 |
2008年担保贷款情况 |
建议资助额度 |
|
担保金额 |
放大倍数 |
户数 |
笔数 |
其中单笔80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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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
户数 |
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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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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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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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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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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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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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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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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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中,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附件。 二、每个项目的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9、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究报告的) 10、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1、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3、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生产许可证、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8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7、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8、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三、部分纸质资料要求 为确保上报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下述纸质资料必须用申报软件生成的打印件。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其中专家评审意见、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在打印件上填写。 (三)企业或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企业或担保机构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 (五)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中,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的项目贷款“借款凭证”汇总表。 (六)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中,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四、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4: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附件5: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附件 2:
财企【2008】179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 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 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