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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程序性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4、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1、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符合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3、已与噪声扰民范围内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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