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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市卫生监督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⒈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10万元罚款;
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⒊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⒋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局机关相关执法处室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或主管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处室、市卫生监督所在召开局长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的案卷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⒈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⒉涉案的执法处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⒊进行集体讨论;
⒋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⒌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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