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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罚款、对法人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北京市卫生局听证工作。
    第四条  局执法处室或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提出处罚意见,交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承办人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当日将申请书及调查案卷移交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
    三日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的或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执法人员均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日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听证申请后二日内,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在听证前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听证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
    案件调查人员:姓名、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监督证号码;
    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就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六、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所提主张负责举证。
    七、由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辩论。进行情况由主持人掌握、控制,并适时停止。
    八、主持人就案件尚不清楚的部分向双方提出问题。
    九、由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二、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写明"记录属实"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听证意见,主管局长根据听证意见和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第九条  案卷移交承办机构继续履行送达等有关程序。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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