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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卫生局为加强对社会卫生事务的管理而制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则、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
    (三)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
    (四)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制定发布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
    (一)为当事人设定义务的,如收费、审批、登记、注册等;
    (二)设定行政措施的;
    (三)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四)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实施性文件。
    局机关各处室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可不经过法制机构审查或备案。
    第五条  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处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审查。报送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的具体名称或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可根据需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处室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进一步论证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起草的处室修改;也可以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报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接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送主管局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以局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签发后的文件,机关文印室除向档案室存档外还须向政策法规处存档12份。
    第九条  未经政策法制处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第十条  政策法规 处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归档,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策法规处应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备案报告,同时附正式规范性文件文本10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卫生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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