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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重要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我局出台的重要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及其《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决策是指: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重要决策的提出:
(一)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实践中认为需要提出的;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包括卫生部、市人大、市政府等部门)的规定,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制定的;
(三)人大、政协代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提出的建议,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的;
(四)其他途径提出的决策草案。
第四条
以上重要决策提出后,由各处室交政策法规处组织论证,后经局党组讨论。
政策法规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将其委托给有关专家组织论证。
第五条
进行重要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应当成立论证调研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处长及工作人员参与,并根据需要邀请以下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到的医学、流行病学、社会学、卫生管理学专家;
(二)法律学专家;
(三)市人大、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群众代表。
第六条
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的形式,视项目要求,可采取以下几种:
(一)召开论证会,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不同的意见;
(三)书面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法学教授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法律分析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设立的处罚、行政措施、收费等是否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政策出台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四)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评价;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法律分析论证后,要形成分析论证报告,并在分析论证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
(一)认为决策应当出台的,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属于一般性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局规范性文件下发,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认为决策限制公民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报局长办公会同意,不予出台。
第九条
重要决策出台后,应当通过北京卫生信息网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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