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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法规规章草案报送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地方卫生立法的质量,规范我局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项论证规定》、《北京市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卫生局提出制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立项、论证、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提出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法规规章立项报告》,由法规处进行规范后,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召开立项论证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召开论证会的,政策法规处协助各处室按照下列内容准备材料,形成论证报告,经领导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立法的必要性、有关的立法依据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作用的说明。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拟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及可行性说明。
    第六条  立项通过后,业务处室起草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草案初稿。草案初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设定处罚和审批。
    (二)内容要符合首都的地位和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立足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三)要有可操作性,与实际工作联系紧密。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法规、规章草案初稿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必要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具有普遍性且已经暴露比较充分。
    (二)实际工作中尚无法可依,急需要立法解决。
    (三)适宜以法律来调整(属于纪律、政策、道德范畴的问题,不宜立法)。
    (四)出台时机成熟,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与上位法是否冲突,草案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二)符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与现行的有效的其他法规规章相配套衔接,避免体系上的不协调或发生矛盾冲突。
    (四)特定事项的审查。除上位法有规定外,一般不规定收费或审批事项。
    第十条  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管理相对人义务,兼顾公众利益和个别成员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当事人遵守和执行。
    (二)合理确定本部门的职权,以上位法和“三定”方案为基础,方便管理,突出效率,避免部门色彩和部门利益。
    (三)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要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相适应,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  可行性审查的内容
    (一)对该社会现象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与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和常识性判断相一致。
    (二)有实践相依托。依据社会生活实践或管理实践,有实现的条件和可能有针对性,避免主观臆断。
    (三)采取的规范和措施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可达到满意的实施效果。
    (四)有执法的基本条件,有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法规处负责对草案进行文字规范。
    法规、规章的体例和形式应当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文字表述易于理解,不产生歧义。用语规范,不存在逻辑错误。
    第十三条  草案涉及专门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按照《北京市卫生局重要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制度》的要求,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四条  法规处根据征求意见和法律分析论证的结果,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的时间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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