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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AWSH001-1-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生部文件)
审批收费: 免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一)申办人应到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疾科妇幼办申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 6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8 号发布)、《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京卫妇字 [1997]14 号)、《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京卫妇字 [1997]6 号)的要求,申办人正式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 、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业务项目、技术条件、房屋、设备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6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规章制度;
    7 、手术室平面图。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疾控科妇幼办受理人员
    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
    工作时限 : 1 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1 、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符合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 、申请开展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的房屋、设备、辅助部门设置等条件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北京市助产评估考核标准》;
    5 、申请开展母婴技术服务的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 、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本岗位责任人: 疾控科妇幼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 由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疾控科妇幼办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技术考核。符合《北京市助产工作管理规定》(京卫妇字 [1997]6 号)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的,审查人员意见一栏上签署“符合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符合标准”意见。
    工作时限 : 12 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 :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回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 : 2 个工作日。

五、核发

    本岗位责任人: 疾控科妇幼办核发人员
    工作标准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规范完整;
    2 、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上的签字齐全;
    3 、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及申办材料装订成册;
    5 、制作、核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6、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7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制发批准文书并归档。
    2 、对审定通过的,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通知申办人领取。
    3、按照工作标准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进行归档。
    4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5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6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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