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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许可 (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
学校卫生许可 (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AWSH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科下发的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步骤)
1、立项批文
2、设计说明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竣工验收认可书。
4、图纸
平面布局图(包括学校位置和周边环境图、内部平面布局图和每楼层的布局、厕所和盥洗室的位置、厕所蹲位及洗手池龙头情况)。
建筑图(建筑图要求有教室面积和门窗面积以及窗栏杆的情况即可。) 电路图。
5、设计参数
6、建筑设备
7、装修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板材和涂料的生产资料)。
标准: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综合监督二科主管卫生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材料齐全者领取《建筑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室备案。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正确填写好《建筑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3、现场勘察:学校校址选择;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依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
本岗位责任人:
综合监督二科主管卫生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并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告知建设单位按认可的图纸施工,需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委托有资质认证的单位配合进行。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提出修改和改进意见。
时限:
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条件:
1、建设单位按初审认可的图纸施工完毕;
2、已取得合格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证单位做出的)。
标准: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2、现场勘察:学校校址选择;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依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1986)
3、教室采光标准;教室照明标准(依据《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1987)
4、教室温度、集中采暖、水平温差、垂直温差。(依据《中小学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4-1998)
本岗位负责人:
综合监督二科主管卫生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
2、踏勘现场。对新、改、扩建学校的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综合现场踏勘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出改进意见。
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综合监督二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现场检查笔录》、《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转交受理人员,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改进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核发
本岗位责任人:
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现场检查笔录》、《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规范完整;
2、受理、审定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的签字齐全;
3、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将申办材料装订成册;
5、制作、核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6、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7、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核发。
2、对审定通过的《现场检查笔录》、《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进行登记,并通知申办人领取认可书。
3、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并进行登记。
4、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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