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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饮食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新办饮食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DCHXSAWSH006-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
    1、《北京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4]229号)
    2、《北京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京价(涉)字[1989]53号)
    3、《关于批准卫生局培训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02]1825号)
审批时限:16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依据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同上);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用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依据同上);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依据同上);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7、餐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8、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批文;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楼内的,需提供不扰民证明(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9、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给予书面《补正通知》。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饮食建筑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2、饮食建筑建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源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第七条);
    3、饮食建筑在平面布局上,应防止厨房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4、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功能用房(餐厅、库房、粗加工间、细加工间、冷荤间、面点间、消毒间、更衣室等)和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5、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6、饮食建筑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7、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应有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库房内储藏的食品要隔墙离地、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易腐食品要冷藏(依据《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8、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区域和设施,包括消毒清洗池、消毒柜、密闭碗柜、密闭垃圾柜等设施(依据同上);
    9、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具有冷荤间,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1、饮食建筑室内墙壁结构材料应考虑耐高温、高湿等生产特点(依据同上);
    12、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3、位于或临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14、位于或临近居民住宅楼的应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依据《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并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告知申办人,其建设项目按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的标准施工。
    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审核人员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修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现场整改要求及申办人的咨询方式、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条件:
    1、建设项目按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的标准施工完毕;
    2、取得《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全部申办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复审标准的,填写《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并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分类规定》填写申请项目,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复审人员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修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现场整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姓名和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校核、收费、核发

    (一)、校核
    工作标准: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规范、完整;
    2、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3、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卫生许可证》。
    对符合标准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发文号、发放日期,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时限:3个工作日。
    (二)、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卫生许可证收费金额。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若缴纳支票则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收费通知单上签字;若缴纳现金则开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现金交款簿,申办人在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归档。
    1、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申办人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字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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