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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批发、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批项目名称:新办批发、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批项目编号:DCHXSAWSH006-4-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4]229号)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依据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同上);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4、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给予书面《补正通知》。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经营场所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2、申报经营场所用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源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第七条);
  3、生产经营场所需有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的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4、食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和库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依据《北京市副食商店(含副食商场)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受理人员姓名和审核的意见,开具收费通知单并提交审定人员审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以接收,审核人员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修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现场整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姓名和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四、校核、收费、核发

  (一)、校核
  工作标准: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规范、完整;
  2、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3、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4、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卫生许可证》。
   对符合标准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发文号、发放日期,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受理人员修改。
  时限:即时。
  (二)、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卫生许可证收费金额。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若缴纳支票则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收费通知单上签字;若缴纳现金则开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现金交款簿,申办人在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归档。
  1、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申办人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字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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