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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审批项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AWSH009-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
1、京价(涉)89第53号文
2、京价(1998)第383号文
3、京价(收)字(1994)第299号文
审批时限:
31个工作日
一、受理(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条件:
申办市场卫生许可证的,申办人须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市规委建筑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1998年3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选址、施工设计资料:a.二次供水工程地理位置方位图;b.二次供水供水设施平面图及蓄水池或低、中、高位水箱设计剖面图及结构平面图;(依据同上)
3、供水卫生设施资料: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4、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依据1998年3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给予书面《补正通知》。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二次供水设施与周围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如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必须保持10m以上的防护距离,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5项)
2、施工现场位置与申请管理责任单位所报资料必须相符。(依据《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3、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4、生活饮用水水箱应安装在便于卫生防护的构筑物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有一定距离。(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1项)
5、饮用水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供水管线为单向供水,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连通;水箱必须有盖或门,高出水箱面,并有上锁装置;应设有透气管罩;水箱观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设计要便于定期检查和清洗水箱;水箱的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水管直接连通;为便于清洗水箱,泄水管要设计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1项)
6、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五条第二项)
7、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五条)
8、供水设备应当能正常运转。(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第五条)
9、生活饮用水水箱与消防用水池必须单独设计。(依据《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10、管理责任单位、卫生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1、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依据同上)
12、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1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4、水质检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6条)
本岗位责任人:
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办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告知申办人,其建设项目按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的标准施工。 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不予以接收,初审人员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修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现场整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条件:
1、申办人的建设项目按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的标准施工完毕;
2、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由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做出的);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第四条);
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5、管水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管水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依据1998年3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第五条);
6、取得《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
本岗位责任人:
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审定人员
工作标准:
与初审标准相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全部申办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审核标准的,填写《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上签字,转入复审程序。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以接收,审核人员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修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现场整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
预防性审批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核。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复审人姓名。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打印
标准:
及时、准确打印卫生许可证。
本岗位责任人:
制证室工作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
工作标准:
1、办理收费;
2、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缴费室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收取现金或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收费通知单上盖章;对不符合标准的,当场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
即时
七、核发
标准: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发证室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告知应缴费的数额; 缴费后收取盖章后的收费通知单,核发卫生许可证; 将留存材料归档。
时限: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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