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依据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申报项目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同上); 3、申报项目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功能分区平面图,通风、供暖、供水管线图,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配备数量、配备位置),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依据同上); 4、申报项目场所场地地址方位示意图。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依据同上);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7、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预防性审批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给予书面《补正通知》。 时限:1个工作日。